(2015)崇民一(古)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文光与郭明财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光,郭明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古)初字第198号原告:陈文光,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郭明财,男,汉族,成年,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光诉被告郭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依法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铨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