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民一(古)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文光与郭明财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光,郭明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古)初字第198号原告:陈文光,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郭明财,男,汉族,成年,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光诉被告郭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光撤诉。案件受理费3860元,依法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铨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