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民初字第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钟志远、方芳与曹开平、卢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远,方芳,曹开平,卢福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910号原告钟志远。原告方芳。被告曹开平。被告卢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远、方芳诉被告曹开平、卢福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远、方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钟志远、方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雨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