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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审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吕献伟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吕献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105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被执行人吕献伟,男,34岁,汉族,住上蔡县。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汝国土监决字(2014)第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吕献伟罚款21450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吕献伟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