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汉新与曹伟、王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新,曹伟,王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954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新。被申请执行人:曹伟。被申请执行人:王显峰。申请执行人刘汉新与被申请曹伟、王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建白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