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于帅申请执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左卫东、崔玲珍、关江楠、李文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于帅,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乡XX村X屯XX号。被执行人关江楠,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XX县XX乡XX村X屯。法定代理人崔玲珍,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崔玲珍,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李文忠,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X屯。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帅与被执行人关江楠、崔玲珍、李文忠、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帅与被执行人关江楠、崔玲珍、李文忠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帅自愿放弃(2014)林风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条的权利,被执行人李文忠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于帅人民币5000.00元下欠部分申请执行人于帅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