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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92号原告:河南省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132号院3号楼12号。法定代表人:李曼,董事长。被告:河南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港达商贸城506室。法定代表人:王德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900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河南省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修远代理审判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