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卢济栋与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红旗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济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251号上诉人卢济栋,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卢济栋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419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卢济栋上诉称:1.一审法院在立案阶段进行实体审查,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认定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4.从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角度出发,本案应予立案受理。综上,上诉人卢济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义州街道红旗经济合作社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请要求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红旗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收补偿款,本案属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属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