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第0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庆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云,吴志宏,王玲,梁君根,夏国松,郭海东,袁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11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云。被执行人:吴志宏。被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梁君根。被执行人:夏国松。被执行人:郭海东。被执行人:袁红玲。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猛、王玲、梁君根、夏国松、郭海东、袁红玲银行存款5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