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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重初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翼媛与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康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媛,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重初字第00002-2号原告:张翼媛,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哲,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汤参军,总经理。被告:康军,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3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提出变更担保物,并重新提供了万士荣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国富街2-2-7号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物,要求将已提供的担保物,即张杰名下的皖C×××××号宝马轿车解除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张杰名下的皖C×××××号宝马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艳芳审 判 员  聂雪梅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