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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8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叶楠波、徐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叶楠波,徐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二初字第870号之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招商银行大厦一至四层、二十三至二十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6159275X。负责人欧阳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茵琦,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楠波,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被告徐俊,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诉被告叶楠波、徐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叶楠波、徐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伟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