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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