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492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