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陆月英与王生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月英,王生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陆月英,女,汉族,1948年2月18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生山,男,汉族,1952年12月10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不识字,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陆月英诉被告王生山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陆月英在案件登记受理后的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赟勃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