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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3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瑞珍与杨瑞鸿返还款项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瑞珍,杨瑞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3410-1号申请执行人:苏瑞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邝秀英,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瑞鸿,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苏瑞珍与被执行人杨瑞鸿返还款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瑞鸿应向申请执行人苏瑞珍返还款项15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56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420元,由被执行人杨瑞鸿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苏瑞珍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瑞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瑞鸿在2015年4月8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瑞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杨瑞鸿名下的财产情况,现已依法将扣划被执行人杨瑞鸿名下的银行存款2315.2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苏瑞珍。另经查,被执行人杨瑞鸿名下的财产正由本院另案统一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苏瑞珍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杨瑞鸿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3410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耀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