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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晓刚、王淑杰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晓刚,王淑杰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妍,客户经理。被告:李晓刚,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被告:王淑杰,女,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刚、王淑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晓刚、王淑杰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晓刚名下的,坐落于东丰县3-11驼腰村三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东字第0862**号,幢号:03,房号:05,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产权;二、查封被告李晓刚名下的,坐落于东丰县3-11驼腰村八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东字第0775**号,幢号:03,房号:16,建筑面积245平方米房屋产权;三、查封被告李晓刚名下的,坐落于东丰县3-11驼腰村八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房权证东字第0775**号,幢号:03,房号:17,建筑面积360平方米房屋产权;四、查封被告李晓刚所使用的,座落于辽源市东丰县横道河镇驼腰村八组,《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东集用(2007)第042103643号,面积为14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