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复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航天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航天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复字第001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戴庄路3号。法定代表人范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航天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法定代表人杜尧,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园招贤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范玉华,总经理。申请复议人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药业)因航天通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申请执行上海系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系方)、永大药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亭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亭湖法院)(2014)亭执异字第0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2012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航天通信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亭湖法院申请执行。亭湖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亭法委鉴字第247号选择确定鉴定机构通知,通知被执行人永大药业于2013年10月16日参加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永大药业未到场参加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后经亭湖法院有关部门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为盐城市瑞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盐城东诚亿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将选择鉴定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永大药业。2013年10月16日,亭湖法院作出(2013)亭法委鉴字第247号鉴定委托书,委托盐城市瑞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盐城东诚亿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永大药业位于盐城市海纯东路3号的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2014年2月25日,盐城市瑞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盐城东诚亿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书,确定评估价格为2898.70万元。另查:2013年10月12日,亭湖法院司法鉴定科以挂号信形式将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书面通知书邮寄给住所地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戴庄路3号的永大药业。同年10月14日,永大药业公司有关人员签收该挂号信件。在执行过程中,永大药业向亭湖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亭湖法院委托盐城市瑞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盐城东诚亿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评估程序不合法,异议人从未收到法院的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亦未能参加评估机构的选择,且评估报告结果明显违背评估原则,估价结果偏低,请求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异议人位于盐城市海纯东路3号房地产及附属设施的价格重新鉴定。亭湖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执行中,法院通知被执行人永大药业参加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永大药业已收到法院的书面通知,其未到场参加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应视为放弃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权利。该院虽未将选择鉴定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执行人永大药业,但该送达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影响永大药业的实体权利,故永大药业认为评估程序不合法依据不足,且异议人永大药业公司认为评估报告结果违背评估原则,估价结果偏低,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亭湖法院作出(2014)亭执异字第0020号民事裁定,驳回异议人永大药业提出的执行异议。永大药业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亭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程序违法,复议人从未收到过法院通知其参加选择鉴定机构的书面文件,法院在选定鉴定机构后,也未将选择机构的情况告知复议人;2、涉案评估报告结果明显过低,不能反映涉案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对涉案标的物重新委托评估,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航天通信答辩称:复议人已经签收了亭湖法院发出的选择评估机构的挂号信;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送达不是强制规定;评估报告是公正、客观的。我们认为复议申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复议人的复议申请。本院认为:1、关于本案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亭湖法院已将选择鉴定机构的通知书邮寄给永大药业,永大药业签收后拒不到场,应视为其放弃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权利。此后,亭湖法院通过摇号随机确定了本案的鉴定机构,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但该规定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在异议人永大药业怠于行使自己相关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未将选择机构的情况向其送达,并不影响评估鉴定机构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对涉案标的物作出评估。故本案的鉴定程序并不违法;2、关于本案评估结论是否明显过低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盐城市瑞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盐城东诚亿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均具有合法的鉴定评估资质,且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鉴定评估方法和程序并无不当。复议中,虽然永大药业提出评估报告的估价结果偏低,不能反映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印证,故申请复议人永大药业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永大药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复议申请,维持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异字第0020号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吴 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