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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委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浙江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委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庆彬。被执行人: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张夫。申请执行人浙江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戴张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委字第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