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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罗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