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2号原告:罗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严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