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韦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浔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周坚俊,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委托代理人黎家南,桂平市金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圣茂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书记员李彦锋担任记录。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马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春节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相互间没有来往也不联系。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马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笫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马某乙随被告马某甲生活,原告韦某一次性给付2000元抚养费给被告(领取调解书时付清);三、本案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己预交),原告韦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罗圣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彦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