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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健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江门市蓬江区多迪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3月24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培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9日21时51分,被告人陈某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J901**骐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白石大道红高粱餐厅对面路段时,车辆与道路右侧花圃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浓度��335.04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陈某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炳伦的证言,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赔偿证明和发票,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陈某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335.04㎎/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洁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