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47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68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68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