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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47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1968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68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