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行审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与韩新华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国土资源局,韩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审执字第00459号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燕,局长。被执行人韩新华,男,38岁,汉族,住汝南县。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汝国土监执字(2015)第036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韩新华罚款4000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11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韩新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余新春审判员 朵继红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