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梁勤与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勤,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梁勤。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星光路28号。本院在执行梁勤申请执行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宁长江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桂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