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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韩学武与周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学武,周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滨。上诉人韩学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学武,被上诉人周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上诉人韩学武。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