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韩学武与周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学武,周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学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滨。上诉人韩学武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学武,被上诉人周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退还上诉人韩学武。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耀明速 录 员 赵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