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益和与季冷双、徐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益和,季冷双,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郑益和。被执行人季冷双。被执行人徐勇。申请执行人郑益和与被执行人季冷双、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7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从201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22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3月2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徐勇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商城三期三区商住房6幢2单元504室(产权证号:00073791,最高额166万元抵押于中国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季冷双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滨江中心小区1幢店133室(产权证号:0044915,最高额80万元抵押于中国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徐勇、季冷双名下登记有一处坐落于瑞安市潘岱街道山南村的共有房产(产权证号:002137**),上述房产本院均已依法查封;于2015年3月6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3月6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拍卖两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产,且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