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亚锋代理审判员 杨锋增人民陪审员 居振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