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博士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仲裁字(2014)34号裁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博市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仲裁字(2014)3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