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243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法定代表人:杨勋跃,董事长。被告:刘真林,男,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石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小平代理审判员 黎林醽人民陪审员 张勋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