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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贺兆兵与王家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兆兵,王家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贺兆兵,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家爱,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贺兆兵与被执行人王家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家爱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家爱银行存款51440元(含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或查封、扣押王家爱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