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贺兆兵与王家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兆兵,王家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贺兆兵,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王家爱,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贺兆兵与被执行人王家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家爱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家爱银行存款51440元(含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或查封、扣押王家爱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