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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付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75号罪犯付洪,男,生于1972年4月25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被告人付洪曾于2001年7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6日作出(2003)成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作出(2008)德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2009)德刑执字第836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813号刑事裁定,对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付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洪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洪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