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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吴某某与刘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刘某甲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长岭县。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吴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曹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金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