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钦彬与魏福霖、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钦彬,魏福霖,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郑钦彬,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魏福霖,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芳,女,约30岁,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钦彬诉被告魏福霖、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钦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钦彬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滨第2页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