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欧金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金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42号罪犯欧金发,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金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金发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2014年9月5日因劳动时间在车间睡觉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2.5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配,从事车工、杂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11.4分。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本次减刑履行罚金5000元,履行追缴违法所得105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金发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5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