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积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在私下处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俊德审 判 员 董国宇人民陪审员 马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克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