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贺梯平与梁瑞其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户籍地湖南。被执行人梁某,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少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抚养费13000元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屋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盛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