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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清官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清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15号罪犯林清官,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1日作出(1996)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清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2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6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0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清官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小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11.4分。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清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