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何珍英与卢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珍英,卢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何珍英,女,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卢刚,男,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珍英诉被告卢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珍英撤回对被告卢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伟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