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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5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游会荣,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荆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