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6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郏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0日8时46分许,被告人郏某某驾驶牌号为沪D2XX**中型封闭货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亭路延伸段近亭塘路北约30米处由北向南倒车时,因疏于观察而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造成货车车尾撞击后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周新珍,致使被害人周新珍被撞倒地致头部、肢体等全身多发伤,引起创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郏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郏某某主动报警并原地等候民警到达处置,如实供述罪行。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万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唐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相关路面监控录像及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110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郏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郏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沈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