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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占小方与被上诉人张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小方,张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占小方。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庆。委托代理人:廖小勇,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占小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毛建平审 判 员  涂有泉代理审判员  邓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斯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