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占小方与被上诉人张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占小方,张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占小方。委托代理人:李春红,新余市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美庆。委托代理人:廖小勇,江西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占小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毛建平审 判 员 涂有泉代理审判员 邓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斯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