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冉立夏与冉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立夏,冉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2号申请人冉立夏。法定代理人刘莉。被执行人冉向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平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扣留。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赵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