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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兹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兹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59号罪犯林兹华,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于宁德市,高中文化,汉族。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8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林兹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18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送到建阳监狱服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79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兹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达90分以上。从事教员工种,能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4分。考核期内获得奖分4次共3分。2012年、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兹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