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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与佟庆格勒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佟庆格勒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负责人白金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建玲,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佟庆格勒图,男,32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诉被告佟庆格勒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呼伦贝尔市佳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分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乌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