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姬某某,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杨某某,女,甘肃省镇原县人。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关系不睦,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被告杨某某辩称,其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6年12月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他人介绍,以彩礼人民币2600元订婚,1987年1月22日双方在三岔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5月13日生女孩姬某某,1995年2月10日生男孩姬某某(幼年因意外事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3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务工,2014年4月被告返回家中,并在三岔街道开办理发店。现原告诉至本院。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原、被告的婚姻构成情况;4、证人姬某某、姬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证言,证实原、被告婚姻构成情况及婚后关系状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结婚多年,且生有孩子,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