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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现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