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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某英,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被告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王某2010年后季在被告李某承包的房地产工地干活,后因支付劳务工资产生争议,经过合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及房地产公司与双方协商,达成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劳务工资20000元的协议,被告李某当即书写欠条一张交给原告,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王某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李某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没有异议,但表示公司未结账,暂时无力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闫 鹏人民陪审员  吕艳艳人民陪审员  赵夏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