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连强与侯保正、侯西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强,侯保正,侯西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90-1号原告:王连强,男,汉族,农民,住曹县韩集镇沙岗行政村沙岗村20号。被告:侯保正,农民。被告:侯西德,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善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强诉被告侯保正、侯西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侯保正驾驶的鲁R×××××号轿车。原告王连强为此提供案外人王明胜所有的鲁R×××××号普通货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侯保正驾驶的鲁R×××××号轿车。查封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京东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