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汉根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根,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张汉根。被告陈刚。原告张汉根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原告张汉根与被告陈刚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将差欠原告的借款清偿完清。原告张汉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汉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汉根负担。审判员 陈 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友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