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文秀与XX、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秀,XX,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青岛中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477号原告王文秀。被告XX。被告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爱民,经理。被告青岛中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逊,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王文秀诉被告XX、被告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秀对被告XX、被告青岛三冠箱包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冠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