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常冬礼与王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冬礼,王江,单立双,张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常冬礼。被告王江。委托代理人焦长凤,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立双。被告张立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冬礼与被告王江、单立双、张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冬礼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冬礼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冬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