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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常冬礼与王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冬礼,王江,单立双,张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371号原告常冬礼。被告王江。委托代理人焦长凤,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立双。被告张立冬。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冬礼与被告王江、单立双、张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冬礼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冬礼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冬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