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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与张照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州行非诉审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雷巴曹、王东,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张照红,男。申请人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5年4月30日以商强执申字(2015)6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18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0年1月1日,郭耀勋与被执行人张照红签订《协议》,将位于夜村镇老山沟村采砂点的采砂经营权转让张照红。同年1月6日,张照红与夜村镇老山沟村孙庆红签订《��地承包合同》,在未经批准之下,开始在承包的土地上堆放砂料。经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2014年9月2日现场勘测,张照红堆砂总占地10200平方米。以上土地,符合夜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分别于9月2日、10月24日向张照红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复垦土地通知书》。2014年12月3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同年12月8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以该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照红退还非法占用的10200平方米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02000元。该���罚决定书于2014年12月9日送达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申请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5年3月17日向张照红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商政国土资州监字(2014)18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麟玉审判员  任录齐���判员卢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瑛 微信公众号“”